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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影响几何?

日期:2020/8/21发表:管理员

北京的闷热在多日断断续续的大雨之后悄然逝去,出门秋风拂面,一阵微凉。

是的,一层秋雨一层凉。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自2020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最高法表示,将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据央行8月20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8月LPR保持不变,一年期LPR为3.85%,即以当前一年期LPR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调至15.4%。这相较于过去已实行近五年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红线”24%、“底线”36%的要求,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可能会有很多人会有这样的问题:这个规定跟我有什么关系?对我有什么影响?

从官方定义来看:“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条)。

简单直白点来说就是:没有放贷资质,就算民间借贷。

此外我们也要主要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区别:第一个是“非法放贷”,三个特征:①无资质,②为盈利,③不特定。简单说就是你把放贷当成生意来做,而且你生意很大,客户很多,那么就是非法放贷了。

其实,市场上大部分金交所产品,XX保理、XX粮贸啊、XX煤炭等等,大多属于民间借贷,此外还有之前明股实债的股权私募,出现纠纷后也属于民间借贷。这个规模到底有多大呢?据市场公开报道全国金交所近70家,规模超2000亿,在P2P强监管之后金交所通道业务有了飞速上涨。

那么最高法这新的规定有什么影响呢?具体来看对以金交所产品为主的财富管理机构可能会造成比较大的冲击,此外类民间借贷金交所产品 收益可能会被动下降。

第一,类民间借贷的金交所产品收益可能会下降,如果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是替其他项目融资,这样将直接降低财富公司的利润,不排除也同步降低从业人员的佣金。同样也会对一些以金交所产品为主的机构募集及运转造成一定影响。曾有看到某三方机构海报号称战神之销冠,金交所产品折标业绩一年能突破50亿,试想《规定》颁布之后的影响几何?

第二,尽管《规定》明确民间借贷范畴不包括“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但业内人士表示考虑到实际操作情况,这一《规定》仍可能对部分金融机构业务造成较大冲击。部分机构通过银行、信托机构以及发行ABS等渠道获得资金的实际综合年化融资成本约在8%至10%,加之运营、坏账处置、风控、营销等费用所对应的产品利率也达到约11%,因此整个业务运营成本已超过15.4%的产品贷款利率上限,如果将上限设在15.4%(如果未来LPR降低则更低)有不少业务可能面临赔本赚吆喝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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